高雄市市政會議通過運動場地得減免費用

2013-04-28 16:53

為配合政策需要及增進公眾利益,高雄市政府將直接經營職業運動的法人納入申請使用運動場地之主體,以利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合作,以達到長期培訓選手及推廣體育活動之目的,活化本市運動場館設施,今(4月16日)天市政會議上審議通過高雄市體育處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26條修正案。

高雄市體育處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26條原為「體育團體為長期培訓選手及推廣體育活動,申請使用本場地辦公或集訓者,應訂定契約,並由主管機關陳報本府核定」,市政會議經修正通過為「體育團體或直接經營職業運動之法人為培訓選手及推廣體育活動,申請長期使用本場地辦公或集訓者,應訂定契約,由主管機關陳報本府核定,並得減免相關費用」。

體育處表示,直接經營職業運動之法人,主要是指直接經營職業運動競賽或表演行業之法人,如經營職業球隊的職業棒球、職業籃球之聯盟或公司等。未來直接經營職業運動之法人得向體育處申請使用運動場地辦公或集訓,由體育處陳報市府核准,並得減免相關費用,相關權利義務則以契約訂定之。

體育處指出,該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修訂的主要意義,在活化高雄市現有的運動場館設施,讓公有運動場地與設施能與民間體育團體或直接經營職業運動之法人團體,有機會共同經營及充份使用運動場館設施和維護管理,並撙節市府人事、設施維護等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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