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 這樣有最低程度創意

2015-09-16 12:03
法院認證 這樣有最低程度創意

洪姓正妹4年前逛書店,回家發現包包被陳姓男子塞紙條搭訕,後來用Email回信,因認為遇到神經病,在PTT上公開男方寫給他的信,陳男以著作權求償10萬元,並要求刪文,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男方寫的Email有最低程度創意,判賠1萬1000元,還可上訴。

法院認證 這樣有最低程度創意
↑東森新聞曾報導陳男在書店丟紙條搭訕。

法院認證 這樣有最低程度創意
↑搭訕的紙條,現在網路上還找得到。

法院認證 這樣有最低程度創意
↑高雄地院公布的裁判書。部分引用均屬合理使用,才會沒有著作權哦。

根據蕭淋雄律師的部落格「書信的內容有兩種,一種是沒有什麼原創性的,例如單純訂購物品、催告租金、招待邀請、遷居通知、問候寒喧等信函,是沒有著作權的。另外一種是有原創性的,例如溝通彼此見解,描述旅遊見聞、互訴傾慕愛戀等信函,是有著作權的。現行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主義,有原創性的信函,不必向內政部登記就發生著作權了,如果不經合法著作權人同意而發表,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爲,要負法律責任的」。

2011年10月15日晚上10時許,陳男在誠品書店內將寫有自己Email帳號的小紙條塞到洪女包包,對方回家發現裡頭寫著「希望可以認識你」,回信問對方是誰。陳男自稱「小帥帥」,問她地址與年齡,洪女不想回答反被罵「你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神經病」,她於是將經過以標題「在高雄遇到神經病!!」PO到PTT。

女方事後被告公然侮辱,但法官認為她只是抒發情緒,措辭雖不妥但非杜撰,2年多前判決無罪定讞,但陳男不死心,再以女方未經他同意,公開寫給她的Email,已侵犯著作權,求償10萬元並須刪除PO文。

法官認為,男方無法舉證洪女因公開他的信損失多少錢,不過他寫的信,是將個人思想表現於外,足以表現個人的個性或獨特性,具有最低程度創意,屬具有原創性的文字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洪女因侵害陳男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被判賠1萬1000元,至於小紙條所寫「希望可以認識你」則不具著作權,但洪女仍必須刪除侵權PO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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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0401

真是見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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