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監獄受刑人鄭立德、黃顯勝、魏良穎、黃子晏、靳竹生、秦義明等6人於民國104年2月11日下午,奪取槍械、挾持人質暴力脫逃及典獄長陳世志、副典獄長賴政榮涉嫌縱放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乙案,高雄地檢署於當日傍晚接獲通報後,本署前任檢察長蔡瑞宗於第一時間,指派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重大刑案專組主任檢察官陳俊秀、檢察官林俊傑,積極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鑑識中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組成專案小組,經傳喚相關證人釐清人質遭挾持過程,並針對現場狀況、槍彈鑑定、血跡型態、DNA等各項物證進行採證。
另經黃元冠襄閱主任檢察官、刑事局鑑識中心程曉桂主任多次與國際鑑識大師李昌鈺博士聯繫,人在美國的李昌鈺博士欣然同意義務為本案受刑人死因部分,提供相關專業意見,並親自於3月19日抵達高雄與本署專案小組檢察官、警察及鑑識同仁一同檢閱相關卷證,就各項物證、鑑識程序及結果逐一討論,經參照李昌鈺博士各項建議,逐步修正完成鑑識認定,檢察官調查全案偵查終結,相關涉嫌人均為不起訴處分,理由如下:
一、典獄長陳世志、副典獄長賴政榮部分:
1.陳世志、賴政榮雖不否認曾依受刑人鄭立德等人之要求指示派車事宜,惟經傳訊在場目擊證人、調閱高雄監獄監視器畫面,並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勘查戒護科所在建築物外走道遮雨棚上之彈著點、現場遺留手槍彈殼可知,陳世志係在鄭立德等人私自藏帶利刃,以暴力傷害、脅持獄方人員、替代役男,並破壞械彈室奪取槍彈後,陳世志於進入戒護區途中與持槍械之鄭立德等人相遇,鄭立德等人鳴槍示警,進而挾持陳世志,綜觀鄭立德等6名受刑人奪槍脫逃之過程,足認陳世志自始即受制於鄭立德等人。而典獄長陳世志確遭持槍的受刑人指著脖子要脅,亦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巡佐吳聲政證述明確,則陳世志在受此強暴脅迫下,配合鄭立德等人要求,指示高雄監獄人員派車,賴政榮亦在陳世志受挾持之情形下,作出派車之安排,實難認其等有何縱放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之犯意。
2.另經本署調閱陳世志、賴政榮、高雄監獄人員、受刑人等本人或親友所持用電話之通聯紀錄,並分別發函臺灣銀行等55家金融機構,合計調取金融帳戶共84個,加以分析比對後,未發現監所人員與受刑人有聯繫或其等帳戶內資金有異常流通之情形,顯難為不利於陳世志、賴政榮之認定。
3.再經檢視鄭立德等人遺物及傳訊57名在高雄監獄與鄭立德等人有接觸之受刑人及親友,並調閱看診紀錄、接見紀錄、前科資料及案發當日鄭立德等人在高雄監獄內自裁縫工廠、衛生科、接見室、中門、戒護科、械彈室至車檢站流竄脫逃路線之監視器畫面,亦未發現鄭立德等人與高雄監獄公務員就其等脫逃犯行,有事前謀議或在過程中參與之積極事證,本案確無從認定陳世志、賴政榮有縱放或便利脫逃之犯行。
4.至於陳世志、賴政榮身為高雄監獄典獄長及副典獄長,就械彈室之設置、鄭立德等受刑人暴力奪槍脫逃事件之防範及處置各方面之疏失,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予以調職等行政處分,併予敘明。
二、受刑人鄭立德、黃顯勝、魏良穎、黃子晏、靳竹生、秦義明部分:
1.鄭立德、黃顯勝、魏良穎、黃子晏、靳竹生、秦義明等6人於104年2月12日,因見脫逃無望而持槍自戕身亡,業經檢察官逐一查證,經傳訊相關證人及採集相關事證,並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進行解剖與鑑識,予以確認無誤,並製有鑑定報告,自應為不起訴處分。
2.此外,傳聞有第7人即受刑人柯姓男子亦參與上開脫逃犯行云云,無非以受刑人秦義明於脫逃過程,曾要求獄方人員帶柯姓男子前來為據。惟觀諸柯姓男子於檢察官訊問時自承:「我根本不可能跟他們有共謀,我是一級人犯,每個月可以一次親圓,不可能會與他們四級人犯有脫逃打算,可能是秦義明要向我借菸抽及要求借名義寄錢,被我強硬拒絕,因而懷恨在心,故意要找我出氣」等語。戒護科林姓科員亦證述:「柯姓男子直接告訴我,雖然大家是同一工場,交情沒有說很深,所以柯姓男子說他去勸說也無效,後來聽他這樣說,我認為柯姓男子沒有協助必要,就將他帶回第二教區」等語。另質之其餘丁姓、黃姓、洪姓、吳姓受刑人一致供稱:「無傳說中的第7人」等語。準此,參以柯姓男子確實並非四級人犯,所服徒刑僅10餘年,實難認其有何與鄭立德等人共犯脫逃之必要,且勘驗鄭立德等人脫逃路線之監視器畫面,亦未發現其他受刑人就鄭立德等人之脫逃犯行,有事前謀議或參與之事證,顯難認秦義明當時提出面見柯姓男子之要求,係出於欲帶其共同脫逃之意,前揭第7名受刑人參與脫逃之傳聞顯屬無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