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准予修正核定,高雄市政府將逐步減少轄內二行程機車使用、要求工業管線定期檢測及降低登革熱病媒蚊之孳生等措施,打造高雄市成為宜居及永續城市。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自102年8月起即著手研議,歷經多次公聽會汲取民眾意見及提送高雄市議會審議,於104年5月21日經高雄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第35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其後交由經中央相關部會協商並釐清適法性問題後,最終於104年10月8日經行政院准予修正核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其共分為總則、永續發展、空氣污染管理、水污染管理、環境清潔管理、罰則及附則等七章,內容涵蓋環境保護各類範疇。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明定高雄市以城市永續發展為目標,均衡推動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據以規定公部門應落實辦理綠色採購、每周一日蔬食日及推動環境教育等作為。此外,順應國際趨勢應對氣候變遷,減緩極端型氣候事件,避免影響社會經濟與民眾生活,將著手推動企業溫室氣體自主管理及研訂溫室氣體減緩、調適相關政策。
為提升高雄市整體空氣品質,市政府將分階段管制二行程機車,最遲並於109年12月31日前全市禁行二行程機車。同時,更要求轄內工業管線及天然氣輸氣管線應每3年辦理全線管壁厚度腐蝕檢測,未實施或報告有虛偽不實者,必要時停止其使用道路,以維護市民居住安全。而管線所有人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除罰鍰外,必要時停止其使用管線1個月至3個月。
另鋻於本市為登革熱好發之地區,為有效迅速清除孳生源,將空屋、廢棄市場攤台、堆置物品孳生病媒源場所訂定強制清除法源依據,有效清除孳生源。各公私場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命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自行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除建築物本體外,視同廢棄物,各公私場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會同主管機關逕予清除,並求償衍生之必要費用。
高雄市政府制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將戮力推動各類環境保護工作,提升民眾生活品質及建置生態友善之環境,邁向宜居、永續高雄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