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尊重生命、增進動物福利、促進人與動物間之和諧關係並彌補動保法之不足,高市府農業局動物保護處擬定「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已於104年12月8日下午經高雄市議會審議三讀通過,該條例將送行政院核定後,由市府公告實施。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終於在高雄市議會第二屆第二次定期會順利三讀通過,該自治條例除了彌補動保法之不足並增訂多項新規定,例如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生命教育承辦人要定期參加動物保護教育研習課程。2.為增強寵物業管理強度並增進寵物業者專業知識,規定本市3樓以上不得經營寵物業、業者需於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3年)參與相關訓練課程至少4小時、需填寫繁殖買賣紀錄並定期回報等規定,否則將可不准業者換發新證。3.未經許可不准持有獸鋏。4.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尖銳足以傷害動物之針毯、釘床等裝置防範或驅趕動物。5.公私場所因管理不當致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者,應予以協助脫困、提供必要之醫療。6.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等防護措施等等。
動保處長徐榮彬指出,動保法僅規範不得宰殺、販賣犬貓屠體,市府為加強犬貓保護,並有效杜絕此一惡習,規定不准購買、持有及食用犬、貓肉及任何含有犬、貓成分之食品。另外有些勞工因風土民情之不同,會捕捉、宰殺犬貓食用,為強化雇主對於員工教育之責任,勞工若於工作場所或公司提供之宿舍宰殺或食用犬貓肉雇主將受連帶處罰。
徐榮彬表示,為求法規之周延完整並符合社會及動物愛護團體之期待,本條例從擬訂草案後即邀集市府各局處、學者專家、動物保護團體及市民大眾開會並聽取各方意見始催生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生效後除了從源頭端有效提升動物保護教育,並可補足及加強相關法令訂之不足而提升動物之福利,讓高雄市成為一個對動物友善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