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103年度訴字第948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5日宣判,被告張花冠被起訴洩密罪及收受賄賂罪、圖利罪三部分,其中洩密罪判有罪。收賄罪及圖利罪部分判無罪。
1.有罪部分,合議庭法官認定被告張花冠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之秘密罪共17罪,其中16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得易科罰金。另外一個洩密罪部分(大埔美二期開發案),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2.無罪部分,檢察官起訴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罪及圖利罪部分,經合議庭法官審酌全部卷證後,認為罪證不足,該起訴部分均無罪。
二、被告張花冠的妹妹張瑛姬部分,檢察官起訴犯洩密罪及收受賄賂罪、圖利罪三大部分,其中洩密22罪部分判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不得易科罰金),犯罪所得新台幣417萬4千元,均沒收。其餘部分無罪。
三、被告邱豐銘等12人判有罪,分別判處4月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
四、被告楊家源等9人被訴犯行部分,均無罪。
五、本案起訴書達246頁,被告23人,起訴犯罪事實達20幾個,判決書很長,重要判決理由摘要,詳如附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