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頭1例 口交算通姦妨害婚姻判刑

2015-12-20 11:54

口交算通姦!林姓男子去年7月深夜與陳姓女助理在辦公室口愛,林妻以手機連線辦公室監視器當場直擊兩人偷情,高雄地院6/29不採法界普遍認定通姦需以性器接合論點,依妨害婚姻判林男徒刑4月、陳女3月,創下雄院第1例。

去年高雄高分院審理林姓警員與小三妨害家庭案件,就曾打破通姦需性器接合為構成要件慣例。本案雄院法官郭任昇也由一般社會觀感出發,認為與配偶以外之人,藉口交、肛交為性行為,客觀上均已侵害夫妻互負忠誠義務。

判決指出,曾因金融詐欺被判刑的林男在新興區開公司,並在中正路某大樓租樓當辦公室,去年7月31日晚上11時許,林妻因丈夫沒回家,打電話找人又沒接,於是以手機連線林男辦公室監視器,想查看丈夫是不是還在忙。

結果林妻遠端直擊,丈夫陳姓女助理竟在辦公室職員區,以口含男性生殖器方式替林男口愛,事後怒告兩人妨害婚姻,高雄地檢署起訴後,林男與陳女雖坦承確有口交情事,但信心滿滿辯稱「口交不構成法律上通姦及相姦」。

由於1999年修正後刑法通過「性交」範圍,為此2002年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討論,最後決議該修正雖將部分刑法條文中的姦淫改為性交,但通姦罪條文並沒擴及修正為性交,因此口交不算通姦。

但法官郭任昇則以,大法官解釋及刑法都未以專條定義通姦及相姦具體內涵,但立法目的都是為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若認同有配偶之人與他人性器接合於法不容,卻又允許性器可供他人吸吮,顯然已違背立法目的。

判決因此認為,座談會決議只是法官辦案參考,既然客觀上足以認定侵害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即已構成通姦,審酌林男為有配偶之人,陳女明知道,卻未能克制情慾,破壞對方家庭圓滿,依法各判徒刑,但得易科罰金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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