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禁止販售動物用藥品

2015-12-20 01:50

邇來時有寵物業者或民眾被檢舉於網路刊登販售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稱動物用藥品範圍之商品,如「蚤不到」、「犬新寶」、「吉樂帶」等,且被檢舉人往往會推辭因網路平臺業者及政府機關之疏失,未盡移除商品及告知義務責任,致其觸法云云。

住在本市的黃小姐,因所購入之「吉樂帶」數量過多,故藉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轉賣,殊不知此行為已違法,且主訴對於相關法令規定並不知情,冀望對初犯給予勸導而非直接裁罰,本案最終裁處法定最低額9萬元。

動保處說明動物用藥品非屬一般商品,其操件使用者,使用對象、用法、用量、販賣條件及使用應遵行事項等均須特別規或紀錄,故一般民眾、寵物業者或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業者及獸醫診療機構業者,均不得於虛擬網路上對不特定之對象進行販售動物用藥品,以免觸法,另網路拍賣平臺(如露天拍賣)網頁亦有公告法令禁止限制規範說明,故拍賣者既已加入該誷站從事網拍,就不能推諉不知。

寵物食品或用品內容成分含有藥品,即屬動物用藥品,應標示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字號(動物藥製字第***號、動物藥入字第***號),動保處呼籲本市相關動物用藥品業者(包含公司行號、動物醫院及寵物業者)應向動保處辦理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登記,始能販售動物用藥品,倘未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將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查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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