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因認為投資沉船打撈有利可圖,聽從陳姓潛水教練及莊姓仲介建議後,砸下600萬卻血本無歸,事後控告兩人涉嫌詐欺,高雄地檢署認定,兩人收錢後確有計劃打撈,但海上風險太高無法進行,因無犯意處分不起訴。
船界有所謂「拆1條船、賺1條船」的說法,可見得拆船利潤頗豐,住台中的黃男4年前到62歲陳男的公司接受潛水訓練,對方遊說他有艘印尼籍化學船在2006年沉沒於基隆外海,可以打撈後拆船大賺一筆,邀請黃男一起投資。
評估後黃男同意出資300萬元向印尼公司購買沉船船體,再砸下300萬元要作為打撈所需開銷,並與陳男以及居中穿線的66歲莊姓男子約定好,將來沉船打撈上岸後,拆船所得的利潤各為黃男4成、陳男4成以及莊男2成。
黃男提告指出,陳男向他誇口,以他潛水的專業及過去打撈沉船的經驗一定可以獲利,但後來只聽到陳男說曾經打撈就沒下文,連打撈文件、費用支出單據都沒看見,甚至還發現買船體只要230萬元,剩下的70萬都被私吞。
檢方偵查時,陳男出示打撈許可證、計畫書等,並說收收錢後已派船尋獲沉船地點,還完成抽砂、封艙等作業,但因還要使用大型吊船進行拖船,費用高達1000萬元,而資金卻一直無法到位,不得已只好放棄打撈。
莊男到案供稱,買船確實只花了230萬,但仲介費70萬元,是當初就跟黃男講好的,檢方認為,商業買賣須支付佣金是常態,而沉船打撈除了專業能力,也有海象、天候等不確定因素,本案糾紛應透過民事解決,刑事則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