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天博潛逃,高雄院檢各說各話

2015-12-28 16:25

水哥逃了,高雄檢院互踢皮球,檢方認為審理期間已提出應該羈押理由,但法官交保放人,等到判決確定再要求防逃,根本只是亡羊補牢,院方則說,交保是基於犯行輕重、認罪與否及比例原則,對於有人潛逃表示遺憾。

高雄地檢署表示,井案歷經3年多審理,但早在2012年6月,雄院即讓他以500萬元交保,由於起訴後,檢察官在審判中並無聲請羈押的聲請權,對於重犯潛逃再怪檢方確保執行不力,檢方認為法院應擔責,必要時應予羈押。

法界指出,過去重罪起訴後常見法官交保放人,但實務上案件審結可能都幾年之後,屆時才要檢方確保執行,不管檢警調廉都不可能跟監1個人跟監1、2年,人逃了也不能將責任都推給執行的地檢署。

日前全國檢察長會議決定,在判決確定前,為確保有罪判決之執行,法院如認為被告該羈押就該押,以免對方逃匿,還得再耗費人力追緝,審理期間防逃機制應由院方審酌,而不能等確定後再提出需求。

雄檢指出,跟監1人至少要派8個人,1天3個輪班就要24人,以全台廉政官才80人來說,根本不可能在審理期間天天派人跟監。

其實法院能做也不只有交保,對於重罪有逃亡之虞的被告,也可限制住居,命令被告按時向住居所在地的派出所報到,像林益世即是一例。

據了解,井樹華要被交保時,檢察官大力反對,並提出理由認為對方可能逃亡,且以水哥財力,500萬保金很容易,雖然事後是由親友籌錢,但不代表他真的沒錢,後來證明井男不僅將戶籍地遷到台北趴趴走,還真的逃了。

 雄院對於井男潛逃表示遺憾,但強調交保是審酌各項情節,並做出限制出境、出海決定,而對方在一、二審審理期間也均依期到庭受審,檢察官所提被告經常出國、國外有金融帳戶及妻女是外國公民等,均非法定應羈押之事由。

 雄院指出,司法院於2012年起即制定防止被告於判決確定後逃亡之「防逃條款」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並於該年送立法院審議,但迄今未過,從井案更可相信確有加速審理通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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