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哥跑路,交保與否各有解讀

2015-12-28 16:33

「水哥」井天博跑路,引發高雄院檢互踢皮球,高雄地院23日指,檢察官所提事由,包括井男經常出國、在國外有多個金融帳戶、且妻女皆為外國公民,因由高度逃亡之虞不宜交保,均非法定羈押事由之一,檢察官不以為然,反問「這都不具逃亡之虞?什麼才算逃亡之虞」。

雄院當年的裁定書指,井男已當庭坦承收受饋贈幹細胞針劑、也承認在馬國成立伐木投資事業,且相關證人也轉為污點證人,並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情事」。

對於檢察官所指井男有利用陳姓女友人以洗錢方式匯往馬國,院方也認為資金來源及匯款流向已調查清楚,而行賄的孫姓女富商因早已出境,多次傳喚均未到,到等到對方到庭不知何時,但孫女與其丈夫就案情部分已被檢察官多次具結訊問,已無串證之虞,因此讓井男交保。

有法官認為,依刑事訴訟法,井男所犯利用職務貪汙收賄罪,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無羈押規定中只能羈押3次的限制,除非法官已認定對方罪證不足,因此具保放人。

至於檢察官所提的事由,有法官也認為,羈押要件不限於有逃亡事實,只要有理由足以相信即可押人,以水哥活躍於黑白兩道,在國外又有帳戶,加上有妻女可以依親,可以逃為什麼不逃?憑這點,即使法官繼續押人也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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