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新世紀去年底結束營業,專櫃之一的玩具反斗城因對方片面終止合約,要求賠償部分營業損失134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玩具反斗城求償金額應以大統新世紀抽成的8%為基準,換算後判賠667萬餘元,還可上訴。
在高雄營業13年的大統新世紀前年12月31日熄燈關門,所屬的大世界百貨開發公司於前年5月致函給玩具反斗城,表示將於同年底結束營業,由於玩具反斗城合約到2016年9月30日才到期,因此不同意撤櫃。
依雙方契約,若有一方不同意終止合約,另一方須負賠償責任,玩具反斗城因此向法院請求主張,大統新世紀應賠償營業額92%損失,並以前3年營業額換算,今年全年及明年1至9月營業額應為5248萬及4157萬,換算應賠償8653萬元。
不過玩具反斗城考量大統新世紀已歇業,僅向雄院請求部分損失1340萬元。
大統新世紀則主張,賠償的計算應以向玩具反斗城抽成的8%為基準,並依簽約時,玩具反斗城所同意的包底營業額為去年全年是4200萬元及今年1至9月是3150萬做換算。
雄院發現雙方契約僅約定若不同意中途撤櫃,應按日賠償應得之收益至合約期滿為止,至於大統新世紀提前解約,究竟應賠償對方8%或92%則為爭點。
法官認為,大統新世紀以玩具反斗城的營業額8%為抽成,若依玩具反斗城主張的要賠92%,等於進貨、人事成本,也要由大統新世紀吸收,幾乎是穩賺不賠的無本生意,且玩具反斗城自估毛利率約為14%,主張92%的賠償顯不合理。
合議庭最後依玩具反斗城在大統新世紀的平均年營業額換算,去年全年及今年1至9月的營業額應為4764萬及3573萬,合計後乘以8%,判大統新世紀應賠償66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