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時仍有顧3子,年老判每月給5000元

2016-01-05 02:07

年過60歲的邱姓男子生活潦倒,申請低收入卻因3名早已不相往來的兒子收入超過規定而不符,他轉向3子請求每月共1萬5000元扶養費,3兄弟主張邱男沒盡人父責任要求免除,但法官審酌邱男年輕時多少還是有照顧小孩,且沒施虐等情節重大,判3子每月合給5000元,可上訴。

邱男23年前與太太離婚,3子現為39歲、37歲及35歲,他請求3人每月各給他5000元扶養費,3兄弟則抱怨,父親在與母親離婚前即有賭博惡習,沒錢賭就跟媽媽要錢,要不到就打媽媽,後來還在外面有女人,外遇對象甚至跑來家裡嗆聲、恐嚇,母親因此非常痛苦,成長過程中,3個兄弟都是靠母親賣金紙含辛茹苦養大,父親並未盡到人父責任。

曾姓前妻則說,邱男年輕時多少都有扶養小孩,但因愛賭博,又常不在家,從不會主動關心小孩日常生活及功課,有時雖會給點生活費,但只要身上沒錢,又會把錢要回去。

少家法院調查,邱男現名下仍有2部車,但年份都已逾20年,已無殘值,由於他年紀大沒工作、生活潦倒,去年申報所得僅1700餘元。

至於3個兒子,長子在科技公司上班,年收入在77萬至119萬間,有2筆不動產,財產總額逾240萬元,次子是職業軍人,過去3年收入為89萬元至100萬元,還有多筆投資,從事美髮的三子則有7筆不動產,財產逾千萬。

法官認為,邱男在3兄弟各為14、12及10歲後就沒盡到父親責任,離婚後更沒往來,都由前妻拉拔小孩長大。不過邱男雖不顧家,卻也沒對3子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審酌邱男並無民法所謂可免除子女日後扶養義務的重大情節,法官因此判還要扶養妻子、小孩的長子每月須給1000元給邱男,次子、三子則給2000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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