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易仲、邱議瑩黑函爭議 雄檢說明

2016-01-08 11:17
鍾易仲、邱議瑩黑函爭議 雄檢說明

有關某立法委員候選人(甲候選人)認對手陣營(乙候選人)發放文宣衍生爭議來署申告及抗議一案,高雄地檢署說明如下:

鍾易仲、邱議瑩黑函爭議 雄檢說明

一、「黑函」並非選罷法或相關法律之用詞,本署檢察官處理選舉期間文宣均依據相關法律,以具名與否、內容是否為虛構、是否屬於可受公評等事項為標準,以兼顧名譽權、公共利益與言論自由之保障為原則,迅速處理,本署檢察長並指派本署查賄執行秘書(主任檢察官)召集設有選舉文宣研析專責小組,以即時研析各項文宣之違法可能性,合先陳明。

二、按「競選廣告應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或其代表人。」又「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選罷法第110條並訂有罰則,得處以罰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三、本案經調查發送文宣者,均為乙候選人後援會所屬人員,而該文宣上通篇未見乙候選人簽名或標示政黨名稱,亦未見刊登者之姓名,卻署名為「國際反貪大聯盟台灣分會」,而實際上並無此法人或社團存在,顯然已有違反選罷法上開規定之嫌,本署檢察官已諭令警察機關通知高雄市選監小組依選罷法相關規定處理。至於候選人對於本署檢察官之處分若有任何不服,仍可循相關法律向法院提起準抗告,以維其權益。

四、又本署檢察官昨晚接獲通報後,隨即親自前往分駐所處理,並立即受理雙方陣營控告對方之告訴,並扣押部份文宣品以為證據,其餘文宣則責付乙候選人所屬後援會保管,並無所謂「檢察官發還文宣並告知乙候選人陣營繼續發放」之事實,雙方候選人陣營抗議及新聞發布內容,均與事實不符,併此敘明。

※雄檢只寫甲、乙,自己代入甲是鍾易仲、乙是邱議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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