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澱料被罰1800萬,違一事不二罰撤銷

2016-01-27 11:41

位於台南茂利澱粉工廠製造毒澱粉,3年前被查獲,並遭當地衛生局開罰1800萬元,但茂利公司認為有違「一事不二罰」,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刑事未確定前就對茂利開罰確屬違法,判南市府敗訴,可上訴。

2013年5月台灣爆發毒澱粉事件,茂利澱粉廠遭南市府衛生局查獲含有順丁烯二酸酐總量為51.7ppm,與規定的不得檢出不符,另因茂利未對毒澱粉流向據實以報,後才坦承另有廠房囤積350噸,也被認為有規避查核、查扣之行為。

南市府因此依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對茂利公司開出1500萬與300萬元罰單,不過茂利公司認為,第1張罰單因同一行為觸犯刑事與行政罰,目前案件還在法院審理,如果屆時茂利被判敗訴確定並判賠罰金,等於一事二罰。

另外第2張罰單被視作「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之行為」,茂利公司主張,當時是因澱粉被退貨後,仍可做為工業用,因為想轉賣給造紙業,所以一開始未主動通報,也沒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主觀犯意。

法官認為,刑罰較行政罰強,且由法院審理應優先適用,因此行政罰應等審判程序結束後再裁處,否則即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另外350噸毒澱粉後是因茂利公司主動告知才查獲,並無規避事實,2張罰單之處分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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