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標示 選購寵物食品不馬虎

2016-01-27 13:06
看清標示 選購寵物食品不馬虎

日前消費者在店家選購毛小孩飼料時,看到陳列架上張貼活潑有趣的「阿貓阿狗要你管 寵物食品標示要注意」宣導海報,立即將手上預訂選購的寵物食品與海報宣導內容比對,並通報高雄市動物保護處發現現場有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的商品。動保處立即派員前往輔導業者改善,並要求被查獲之店家將該商品下架(停止陳列、販賣)。面對玲瑯滿目的商品,選購完整標示的寵物食品,確實讓毛爸毛媽買得安心、毛小孩吃得安心,該項做法已見成效。

動保處於去年12月製作宣導海報文宣,建請本市各販賣業者張貼於寵物食品陳列架之明顯處,以利消費者於選購相關產品時,能及時檢視參考。對於坊間有業者將大包裝飼料自行分裝成小包裝販售的部分,動保處表示,各通路商應明瞭相關規定並自我檢視所販售商品是否符合法令,以免違法受罰。也呼籲毛爸毛媽們拒絕選購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的商品,保障毛小孩食的安全,切勿貪小失大,萬一商品有疑慮時求償無門。

動物保護法第22-4條:「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一、染有病原微生物。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三、逾有效日期。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處長徐榮彬表示,犬、貓寵物食品未依動保法第22條之5第1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同法第29條第7款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22條之4第1項第3款或第4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非犬、貓寵物食品則應依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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