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開槍不構成殺人未遂,公訴不受理

2016-01-29 09:39

曾姓男子去年6月酒後與張姓同事起口角,回家拿土造長槍往對方下半身開槍,造成張男身中7彈,所幸清創後撿回一命,檢方依殺人未遂起訴曾男,但法官認為他無殺人犯意,僅構成傷害罪,由於雙方和解撤告,諭知公訴不受理,可上訴。

31歲曾男與21歲張男去年6月24日替雇主除完草後,在桃源區建山里一處民宅喝酒,但酒過三巡後一言不合起口角,張男舉起椅子作勢要丟往曾男,還嗆對方「你回去拿槍」,曾男也耐不住脾氣,果真回家取來土造長槍。

檢警調查,曾男當時距離張男10多公尺外開槍,曾男雖只開1槍,但因裝填像鋼珠的散彈擊發後,造成張男左上胸腹部中1彈、右腳與左腳各中2彈與4彈,經送醫後清創取出5彈,僅右腳彈丸未取出,術後張男恢復良好,倖免於死。

檢察官認為曾男朝張男要害開槍,依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另涉槍砲罪則不起訴,移審高雄地院後,曾男辯稱當時喝醉了,不曉得槍枝裡有火藥、彈丸,並說是誤扣板機,且是朝地面開槍,並非朝張男身體,否認有犯意。

法官認為,扣案的土造長槍是曾男已過世的祖父留下來,長期由曾男保管,且曾拿去打獵,他不可能不知道裡面有裝填火藥、彈丸,且張男所中7彈位置多集中在下半身,並非如他所述是槍口朝地面,顯然是卸責之詞。

不過法官也認為,曾男與張男是同事,私下也會邀約聚餐,兩人並無深仇大恨,曾男沒有致張男於死的動機,且從張男受傷狀況,僅構成傷害故意,由於傷害屬告訴乃論,兩人也已經和解,且張男撤告,諭知不受理判決。

guest
0 路過留言
內嵌反饋
檢視所有留言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