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擺攤過節,散布判決書違反個資法

2016-01-30 02:11

潘姓小吃店與呂姓早餐店老闆在高雄一間科大學生餐廳設攤,卻因彼此有過節,先是呂婦偷拿對方鹽巴被依竊盜罪法辦,潘男後來將判決書拷貝後放到學生餐廳供人閱覽,自己也因此觸犯個資法,和解後獲判緩刑2年定讞。

兩個攤商間的糾紛因為鬧到法庭,事後均已沒在這間科大的學生餐廳營業。據了解,潘男與呂婦因為擺攤時有嫌隙,2013年10月22日凌晨2時許,女方竟潛入對方倉庫偷拿鹽巴,結果被監視器拍到,被依竊盜罪判處罰金6000元。

呂婦當時辯稱先拿鹽,打算隔天跟對方講,後來因為太忙,忘記了,並說攤商間彼此都借來借去;潘男則說已多次發現攤子裡的物品短少,呂婦有時候有講,但沒講的次數較多,法官因認定鹽巴價值100元,判呂婦有罪。

該案在2014年8月宣判後,潘男見獵心喜,同年10月將印有呂婦個資的判決書複印數10份,放在學生餐廳的餐桌及書架上供人取閱,呂婦不滿個人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等被洩露,憤而提告。

高雄地院一、二審均認為,判決書上的個資僅做為法院辨識身分,潘男蒐集後拷貝散布,已損害呂婦權益,審酌潘男在一審時坦承犯行,並在二審與呂婦以3萬元和解,原審判潘男拘役30天,二審另宣告緩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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