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寒流造成漁業損失 漁業署積極辦理各項救助措施

2016-02-03 04:16

漁業署表示,1月寒流造成漁業災損,近來建議放寬救助條件、延長受理申請救助期限、提高救助及低利貸款額度等訴求,本署持續與地方政府聯繫,並秉張院長從速、簡、寬原則積極辦理。

政府全面提供低利貸款協助受災漁民復養
漁業署表示,養殖漁業因無法判斷水下養殖魚種及數量,為避免辦理天然災害救助爭議,受災漁民須具有有效之養殖登記證、土地及水權合法使用證明及當年度放養量申報等文件,才符合現金救助資格。又為使受災漁民獲得復養資金,農委會已於104年8月26日修正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將低利貸款排除前開規定之適用,即無養殖登記證、土地、水權合法使用證明或當年度放養量申報,經確認受損程度超過20%以上者,可向公所申請受災證明書,並檢具受災證明書、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辦低利貸款,協助漁民早日復建。

受理現金救助期限至本(105)年2月4日止,請漁民儘速申辦
該署表示,一般受低溫死亡魚類先會沉底,魚體於3至5天會陸續浮出水面,而知悉受損情形,現依救助規定,公所確認受損程度超過20%以上即可認定災損,無需確認全數凍斃死魚數量。本次寒害農委會公告受理災損申報期間由本(105)年1月26日至本(105)年2月4日止,故仍請受災漁民儘速於前述受理期限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報救助,以利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後續勘災作業。

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已增列修正
該署表示,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已於去(104)年8月26日調整修正,除刪除每戶救助額度上限外,亦增列石斑(金額由11.5萬元/公頃增加至38萬元/公頃)、鰻魚、觀賞魚及室內養殖生產管理設施等項目,且現金救助金,是做為漁民救急所用,本次寒害先維持現今制度,所提提高救助額度之建議,納入下次修法檢討之參考。又該署說明,為協助漁民復養,業修正提高石斑魚貸款額度,由100萬元/公頃增加至500萬元/公頃;並新增龍膽石斑項目,可貸款達800萬元/公頃,可供漁民申貸,較符合產業復養資金所需。

有關放寬低利貸款寬緩期,低利貸款本金寬緩期限最長2年,依往例已可符合漁民需求,因延長寬緩期,涉及銀行貸款評估,倘漁民仍有此需求,屆時請漁民檢具相關證明由貸款金融機構個案研議處理;至於提高貸款額度及放寬低利貸款寬緩期之建議,則納入下次修法檢討之參考。

另外界期望救助對象不應限制同產季同項漁產品以救助1次為限,依農業天然災害辦法規定,同產季(即同一次放養)救助以1次為限,係基於政府預算有限,仍以救助1次為限。

為減少漁民損失 漁業署已協調相關單位協助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本次寒害造成大量養殖魚類凍傷及凍斃,該署已協調國軍後指部協助處理,並請地方政府評估倘有需要,可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規定,向當地國軍後指部申請調派人員協助清運魚屍,至本年2月1日止,國軍及海巡單位共派遣1,978人投入魚屍處置工作,共協助彰化、嘉義、臺南、高雄等縣市清運魚屍。另亦請地方政府指揮所轄防疫及環保單位後續消毒及魚屍化製處理。

籲請漁民儘速於本(105)年2月4日前申辦救助
漁業署最後表示,請漁民於本(105)年2月4日前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辦救助,該署已於1月28日及30日兩度函請相關縣市政府同意分批將勘災名冊報送署撥付救助金,並預撥救助款請地方政府加速撥款程序,使受災漁民能於春節前領到救助金。截至2月1日止,該署已預撥高雄市及嘉義縣政府救助金計1億1千6百萬元。

本次寒害發生後該署及地方政府均全力動員辦理勘災救助事宜,在地方政府積極配合下,目前已有高雄市及臺南市已完成第一批勘災救助表來申請撥付救助金,依行政院張院長指示加速救助程序,該署請各相關單位繼續加速辦理勘災及救助程序,並請地方政府呼籲受災漁民應誠實申報災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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