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劣油案法官僅認過失 雄檢提上訴

2016-04-01 04:24

正義公司劣油案2月26日宣判,高雄地院一審認定總經理何育仁及採購胡金忞過失犯食安法,僅各判徒刑8月及4月,高雄地檢署認為院方忽略正義公司明知買的非食用油,卻未盡溯源管理義務,3月31日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正義劣油案有何育仁、胡金忞、掮客林明忠、裕發油脂公司及其負責人何吳惠珠等1公司、4被告被判有罪,但包括正義公司及4名歷任採購均全身而退,雄檢檢察官李明昌在98頁上訴書舉出各項理由,對所有被告提起上訴。

檢察官認為,1997年國內口蹄疫爆發,豬油供應量嚴重不足,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與胡金忞等歷任採購,卻未盡到應有的溯源管理義務,對於豬油採購僅流於形式上訪廠,未逐一檢驗入廠油品是否真的符合可供人食用。

依專家證人所指,「精製技術可讓回收油和一般油無從辨別」。但檢方認為不能給人食用的就不應該賣給消費者,因此即便法令未明文指出溯源管理為何,但秉於食品公司應有的把關責任,正義公司並未做到應盡義務。

檢察官舉出,正義公司在收油時,不管油品是否可供人食用,只要油品酸價、碘價、熔點、顏色、水分規格符合公司標準就全收,甚至有時送來的油品不符合標準還是照收不誤,顯然不管入廠油品是否真為食用豬油。

雄檢另認為,一審法官忽略檢方查扣裕發油脂公司所出貨給正義公司的銷貨磅單傳票上,就已白紙黑字註明「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但正義公司卻仍照單全收,可見得不僅只有過失,而是已經故意犯食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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