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快點打完官司 寄2萬元支票給法官判緩刑

2016-07-26 02:07

張姓婦人因病行動不便,兩年前官司纏身想要快點了結,竟寄2萬元支票給高雄地院法官,要求「官司不要再打下去啦、儘速審理」,法官通報政風室後,高雄地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她拘役50天,緩刑2年,可上訴。

53歲張婦因買賣房屋,兩年前與人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發生民事官司,2014年底在雄院民事庭審理期間,她突然寄信給承審法官,內容提到「官司不要再打下去啦」、「這張支票你願收、麻煩你」,希望儘速審理、公正審判。

書記官收到信後,發現裡頭還附了1張2萬元支票,於是電話連絡張婦,確認信是對方郵寄,而支票是要給法官,隨後陳報承審法官,再通報政風室處理,高雄地檢署認定張婦涉犯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求賄賂,提起公訴。

刑事法官發現,張婦所寄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4年2月30日」,雖然2月沒有30日,但基於票據客觀解釋及有效解釋原則,從實務或學術通說上見解,仍認定該張票據的發票日是2月的最後一天,實際上是1張有效支票。

雄院審結認為,張婦行求賄賂在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審酌她因有腎臟病、行動不便,2個兒子1個在監服刑,1個在外工作,不能陪她開庭,因官司纏訟、情緒焦慮,才想要寄錢給法官不想出庭,由於她沒前科,獲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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