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鄭姓婦人,去年1月在大賣場將男性外套穿在身上未結帳離開,一審被依竊盜罪判拘役50天,高雄高分院認為雖無法直接證明她案發時處於短暫睡眠狀態,但依她病歷、過去消費行為,認定她無主觀犯意,判無罪定讞。
去年1月15日上午10時許,64歲鄭婦到鼓山區美式大賣場為男性友人購物,試穿4599元男用防風防潑水保暖外套後,未脫下就直接套上自己外套。賣場巡查員盯上鄭婦在外套區試穿很久,見她穿男性外套從結帳區離開,隨即通報主管。
鄭婦因所穿男性外套下擺較長被發現沒付錢,被賣場攔下時嚇了一跳,趕緊將男性外套脫下放在推車上。大賣場報警後,因鄭婦只將女保暖衣、衛生紙、脫脂鮮奶、酪梨油等商品交給店員結帳,男性外套未結帳,被鼓山警分局龍華所依竊盜罪送辦。
法官審理時,鄭婦辯稱,沒有要偷東西,是真得忘記要脫下來結帳,並說有這個毛病已經2年多,案發當天很冷,又沒吃藥。並舉高醫、大同等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自己患有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重症肌無力、高血壓、疑記憶力缺損、輕度認知功能障礙等症狀。
鄭婦另舉她從2011年1月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過去5年在美式大賣場購物,每次金額從100元到3萬3984元不等,均未有消費糾紛。常去買菜的菜販另證稱,鄭婦買菜時常常買了忘記拿走,甚至有時候會忘記沒結帳。
高雄地院採信賣場巡查員所述,鄭婦購物時並無精神狀況不佳,套上男性外套後又穿上自己外套,還拉扯自己外套想蓋住裡面外套,另認為,到賣場購物多不認識店員,與跟認識的菜販買菜,不能相提並論,認定鄭婦行竊。
但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未審酌鄭婦案發時可能病情發作,雖也無法直接證明她當時正處於微睡眠的短暫睡眠狀態,但從她的病歷,確實早在案發前1、2年就常有買東西忘記拿的症狀,依過去消費行為,也不需要為了4599元的外套犯案。
合議庭認定,鄭婦於日常生活已常有因突然進入微睡眠狀態,而對生活瑣事記憶缺損而不自知,雖然賣場巡查員指證歷歷,但不能成為定罪唯一證據,且賣場未能舉店內監視器證明鄭婦偷竊時舉止有異,審酌她無竊盜主觀犯意,改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