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上人夫又再犯 前後賠償105萬元

2017-07-03 09:20

謝姓女子3年前搭上陳姓人夫,遭陳男楊姓妻子抓姦,雙方30萬元和解,另簽下如再犯就懲罰性賠償100萬元的協議,不料3個月後謝女又與男方偷情,還導致楊婦離婚。楊婦去年提告獲賠70萬後,再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官審酌後,認以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楊婦與陳男2014年10月6日結婚,婚後才10天丈夫就與擔任電子公司管理師的謝女有染,隔年4月謝女與楊婦簽下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跟陳男聯絡、見面,否則願懲罰性賠償100萬元,謝女並先以30萬元和解,楊婦撤回刑事告訴。

但協議簽下不到3個月,楊婦就發現謝女與丈夫在車上擁吻,同年8月兩人親密出遊,到屏東泡溫泉、吃海鮮,晚上再回高雄開房間,去年5月甚至拍下性愛光碟。楊婦依雙方協議向高雄地院請求謝女履行,去年法官判賠70萬元。

後來楊婦跟丈夫於去年3月離婚,認為婚姻是遭謝女破壞,再向法院請求對方100萬元精神慰撫金。謝女抗辯,已依當初契約關係,賠償楊婦70萬元,且陳男同時間也與其他女人交往,楊婦婚姻破裂,並非她造成。

法官認定,謝女無法舉證陳男另有女人,且她前年簽下協議時,已知道陳男為有婦之夫,卻繼續與對方偷情,已侵害楊婦配偶權。審酌楊婦曾任公職、外商秘書,而謝女先後已賠償100萬元,認楊婦請求金額以5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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