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煮飯也算 詐騙集團廚師無罪變有罪

2017-07-07 08:05

高巿警刑大3年前破獲詐騙集團機房,查獲18人,劉姓男子被逮依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但辯稱自己只是負責煮飯一審獲判無罪,但二審高雄高分隊認定他明知對方是詐團還替對方煮三餐,改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高雄檢警2015年4月於仁武偵破兩岸詐騙集團,對方利用自動撥號系統,隨機撥電話給大陸民眾,誘騙對方匯錢接受資金清查,不過尚未得手就被查獲。曾姓等17嫌涉犯詐欺取財未遂,均被判有罪,唯獨劉男一審獲判無罪。

綽號「食神」劉男辯稱,自己只是廚師,以每月3萬元受雇曾男,替對方煮三餐,一開始曾男說他們做的是電話行銷,直到上班2個星期後才知道對方在做詐騙,但從來沒擔任過第一線的「接話員」,也未實際參與詐騙工作。

一審橋頭地院認定曾男等詐團成員都證稱劉男只是負責料理三餐,不曾接聽電話,且劉男於2015年4月6日才進駐煮飯,但詐騙機房於同年月22日就被抄,主觀上未與曾男等人有犯意上聯絡,客觀上也未參與詐財,諭知無罪。

不過二審認為,刑法所謂幫助犯,指的是對他人決意實行的犯罪有認識,而在他人犯罪實行前或進行中提供幫助,審酌劉男受雇詐團煮飯,使成員不用為了飲食分心,也不用頻繁進出而被發現,得以專心騙人,已構成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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