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受雇舉欠錢還錢標語個資法判2月

2017-07-11 02:19

吳姓男子去年8月受雇到史姓男子經營的機車行高舉「欠錢還錢」標語,告示牌上因貼有史男影印身分證,被對方以個資法提告,吳男雖說有遮掩,但法官認定仍足以辨識,判他徒刑2年,工錢500元也要沒收,可易科罰金及上訴。

19歲吳男以500元報酬受雇2名身分不詳男子,於去年8月8月下午3時許到史男機車行高舉「欠錢還錢」告示牌,遭對方報警,並因告示牌上貼有史男影印放大的身分證及本票,對方認為隱私權被侵害,控告吳男違反個資法。

吳男在高雄地院審理時否認違法,辨稱個資都有打上馬賽克。法官發現,告示牌上的身分證僅遮掩史男大頭照一部分、姓名的中間字、身分證後3碼,以及本票上居住地的巷弄號,但仍可透過相互比對,辨識史男的身分。

法官認為,吳男在史男經營的機車行前高舉告示牌,已足以使人辨識史男個人資料,並逾越蒐集、利用範圍,足生損害對方隱私權,審酌他犯案時僅19歲,因思慮不周被利用,但舉牌半小時即遭警方制止,違法情節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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