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傳訊勸誘離婚二審判賠20萬元定讞

2017-07-25 06:28

屏東潘姓男子發現太太有小王,對方還傳簡訊勸誘潘妻離婚,潘男認為家庭失和,向小王林男求償30萬元,一審認定只有簡訊無法舉證家庭被破壞,判潘男敗訴,但高雄高分院認為小王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判賠20萬元定讞。

潘男指出,林男去年1月至5月間,連續以臉書、Line及電話等方式,追求他的太太,兩人最後還交往,期間並勸誘潘妻離婚、離家出走,導致夫妻爭吵不斷,他的身心也備受煎熬,因此向法院請求賠償30萬元。

一審屏東地院認為,潘男雖提出林男傳給潘妻的簡訊,但無法舉證兩人曾經親吻、擁抱或發生性關係,只能說有情愫,導致潘男對妻子有所懷疑,不過因沒有通姦等不法行為,難認定侵害潘男家庭情節重大,駁回請求。

但二審法官認為,林男寄給潘妻的簡訊有「叫妳不要一直聯絡我給他有機會抓到」、「這陣子真的不可以中了他的計」等,足認兩人確有不正常的男女交往,因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程度,審酌後判林男應賠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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