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排廢水汙染後勁溪,更一審高雄高分院8/24宣判,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被依廢棄物清理法,各判徒刑1年4月至1年10月,均獲緩刑4或5年,二審原判5被告無罪,更一審逆轉改判4人有罪,刑度並與一審相同,還可上訴。
日月光昨回應尊重司法判決,並表示事件後 已主動積極配合地方主管機關監督,精進環境相關內部基礎設施和政策,同時已建立起完善的預防預警及應變的管理管控機制。高雄高分檢則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起訴被告5人,除工程師何登陽一、二審無罪確定,日月光公司一審遭罰300萬元,也在二審免罰定讞。昨更一審則判蘇炳碩徒刑1年4月、廢水組主任蔡奇勳1年6月、兩名工程師游志賢、劉威呈各判1年10月、1年8月,均獲緩刑。
日月光K7廠2013年10月1日為更換鹽酸儲桶管線的止漏墊片,造成2.4噸鹽酸溢流,蘇炳碩等4人處理不當,導致排放5194噸廢水到後勁溪,其中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污泥約3000公斤,重金屬鎳至少排放24.1公斤、銅約14公斤。
二審依環保署函釋,認為日月光排廢水應適用水汙染防治法而非廢棄物清理法因此無罪,更一審則認為,同樣排放有害事業廢棄物,不該因是否為廢水而有不同,否則形同取得免死金牌,拿廢水處理設施當保護傘,因此改判4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