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鬱男買7屋繳610萬反悔 建商判還260萬

2017-09-29 08:28

翁姓男子前年在前鎮區狂買7間房與14停車位,總價高達5395萬元,但卻付完610萬元後想解約,還在法庭上提出病歷,舉證得了躁鬱症才瘋狂血拚,高雄地院認定契約有效,但違約金過高,判建商應退還260萬元,可上訴。

2015年1月17、18日,翁男連續兩天到前鎮區建案看房,最後買下7間房屋及14個汽機車停車位,還付了訂金與開工款共610萬元。但事後提出病歷主張自己其實有躁鬱症,病情發作時會大量血拚,當時因為病發才會衝動購屋。

翁男以契約無效為由,要求建商應返還不當得利610萬元。但建商指出,翁男1月17日看房後,隔天完成簽約,隔了1年多匯付開工款70萬元,對於契約已審閱簽名,是因後續繳款他遲遲不付,因有不履行事實,才將價款沒收。

法官依今年5月調查,翁男房屋、土地、田賦有269筆,財產總額約12億元,雖然大部分為公同共有財產,但名下仍單獨擁有3棟房屋、2筆土地,現值達數百萬元,且另有80多筆投資,因建案採分期付款,他並不是沒能力買房。

親友則替翁男證稱,他在40年前大學畢業旅行時躁鬱症病發,後來一直有狀況,女兒並說爸爸如心情沒法控制,會因亢奮而買很多東西。不過法官也發現,翁男平常雖購物過度,卻是在簽約後、起訴前才去醫院主訴躁鬱症。

雄院認定,翁男無法舉證他在買房時正處於發病狀況,雖主張簽約倉促、沒有足夠時間審閱契約,但依消保法契約仍屬成立,不過建商沒收價金610萬元,仍屬過高,扣除建商所需行政成本及違約情節等,違約金以350萬元為適當,其餘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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