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禁性侵前女友二審判11年8月

2018-04-10 00:15
軟禁性侵前女友二審判11年8月

彭姓男子去年6月持刀潛入黃姓前女友住處,軟禁14小時還性侵,一審依強盜等5罪,共判徒刑11年。高雄高分院認為彭男強制性交部分惡性重大,加重刑度,另扣除他有2罪共14個月放棄上訴,其餘3罪合併改判11年8月。可上訴。

21歲彭男無業,因打線上遊戲認識黃女,交往2年多因個性不合去年5月分手,男方懷疑女方劈腿,同年6月16日先買刀、繩、膠帶等物,再從台北搭車到鳳山,翌日凌晨3時許,翻牆闖入黃女3樓房間,並將女方軟禁長達14小時。

彭男亮刀逼問分手原因,黃女害怕被殺害,只好謊稱是為了忘記他,彭男聽完進一步求歡,黃女懼於彭男持刀只好答應,事後傳Line跟男友求救時被發現,結果脖子遭刺傷,彭男逃走時還拿走她的提款卡盜領1萬7000元。

高雄地院認為彭男持凶器侵入黃女住處強制性交,並盜領存款,一審依強盜、剝奪自由、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制性交、傷害、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5罪,共判徒刑11年,其中盜領部分判4月可易科罰金,另判賠130萬元。

二審則認定彭男強制性交部分手段、惡性重大,落網後還辯稱兩人合意,造成女方身心受創,從7年6月徒刑改判9年,彭男持刀侵入住宅竊盜及盜領2罪,共判14個月在審理期間撤回上訴確定,其餘3罪合併被判徒刑11年8月。

一、二審比較表↓
107侵上訴第7號罪責比較表.docx

軟禁性侵前女友二審判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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