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姓男子20年前因姊姊泣訴被曹姓男友毆打,憤而前往理論,因一言而合,簡男持水果刀12刀刺死曹男,後以人頭身分四處逃亡,直到去年才被警方臨檢查獲,一審被依殺人罪判徒刑18年,上訴二審仍被駁回。還可再上訴。
現年45歲簡男於1998年12月5日清晨接獲姊姊電話泣訴,與曹姓同居男友因為金錢爭執被對方毆打,簡男到2人前鎮區同居租屋處本想幫忙調停,卻在客廳因一言不合爆發全武行,簡男從流理台拿起水果刀連刺對方12刀致死。
簡女發現鬧出人命打電話給119,簡男則洗清血手、將凶刀丟在人行道後逃逸無蹤,檢方依殺人罪起訴簡女姊弟,並對簡男發布通緝,高雄高分院8年前更四審判簡女無罪,最高法院駁回後定讞,全案認定逃亡的簡男1人行凶。
逃亡18年的簡男隱姓埋名,本來在台南、嘉義山上打零工,去年2月趁過年回到高雄,因慕名想到草衙道逛逛,卻在三民區建興路上見警車刻意閃躲,被高巿警保大特勤中隊臨檢查獲,當時用別人身分應訊,還是被識破。
審理時他辯稱,是曹男先攻擊才還手,因一時衝動刺死對方,法官認為他雖基於姊弟情誼幫忙出頭,但女方2天後就要跟曹男公證結婚,他卻不顧姊姊制止,見對方倒臥床上仍繼續攻擊,案發後還選擇逃亡,依殺人罪判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