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被拖吊局長室潑糞水 判3月確定

2018-07-04 05:58

徐姓老翁不滿機車停在塗銷的停車格內被拖吊,去年7月持裝有糞水的保特瓶到高巿府交通局理論,因見不到局長,竟朝局長室潑糞水,事後辯稱是不小心,但法院不採信,二審依侮辱公署罪判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去年7月28日上午11時許,65歲徐翁帶著裝有糞水的保特瓶以及有排泄物的尿布直衝交通局局長室,洪姓機要祕書表示局長不在,徐翁離開後過了10多分鐘又折返,先將尿布放在辦公室座位上,接著竟朝辦公室潑糞水。

審理時,徐翁不否認將穢物帶到局長室,但辯稱因為帶小孩,所以才帶著保特瓶及尿布,當時是找不到垃圾筒才將尿布放在辦公室座位上,並因碰不到局長太生氣,一氣之下捏緊沒蓋好的保特瓶,才會不小心把糞水灑出來。

法官根據局長室職員證詞,認定徐翁潑糞水時,手有很明確地向下潑灑動作,且現場被潑到的範圍很大,不可能只是不小心,且徐翁事先從家裡馬桶撈出糞水,案發時沒帶小孩,潑糞後也沒說對不起,顯見他是故意的。

今年3月一審依侮辱公署判徐翁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高雄高分院也認定,局長室是民眾洽公場所,案發是上班時間,徐翁在辦公室內放置有排泄物的尿布又潑糞,已嚴重貶抑公務機關威嚴、行為惡劣,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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