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特休 雇主不能取消或縮短

2019-05-27 04:21
勞工特休 雇主不能取消或縮短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強調,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按照勞工的年資,勞工有特別休假日數,特別休假的時日是由勞工自行決定,若雇主有營業上的急迫需求,需要勞工出勤時,可以和勞工協調特別休假的時日。

「頭家您好,我要請假」「放假充電,有益身心」已婚的勞工,面臨工作、婚姻、小孩的生活問題,每個都想兼顧,卻又有些捉襟見肘。工作與家庭在勞工個人有限的時間分配裡,總是充滿拉扯,勞工需要頭家遵照勞動基準法底線支援。

高巿府勞工局指出,特別休假是勞工享有的權利,雇主不能擅自取消或縮短天數。如勞工該年度特別休假未能休畢,經徵得雇主同意後,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或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完特別休假者,其應休未休之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若未依法給薪或給假,最高可罰雇主新台幣100萬元。

勞工局長王秋冬溫馨提醒,休假是一種暫時停止勞務,不管是休養生息或照顧家庭,規劃家庭旅行、親子共遊等等行程,都是為了讓勞工在休假之後,恢復身心活力,保持工作上的效率與續航力,永續地為企業創造更多利潤。

換言之,勞工休假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個重要過程,可保勞工家庭與工作生活之間的平衡。勞工精神旺,雇主事業旺,勞資和諧,財源廣進。

雇主及勞工朋友可到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試算特休天數,如有相關勞動法令問題,可洽勞工局諮詢專線:07-8124613*232至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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