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籲! 私養獼猴最高罰30萬

2020-07-27 11:47
農業局籲! 私養獼猴最高罰30萬

去(108)年台灣獼猴雖從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但即使如此,也不可隨意抓捕後帶回家飼養!高市農業局呼籲,一般類野生動物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保護,任意獵捕或私自帶回豢養可依法裁處最高30萬元罰緩,民眾千萬別以身試法。

農業局籲! 私養獼猴最高罰30萬
▲農業局呼籲,野生動物不是寵物,若私養將觸法可罰最高30萬元。(圖/高市農業局)

農業局代理局長王正一表示,台灣獼猴年幼親人可愛,但成年後有發情期生理需求、且屬群居動物有社交需求,人工飼養並沒有辦法提供全面的妥善照顧,更重要的是易發生人畜共通的除染病風險。很多民眾以為台灣獼猴不再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就可以隨意飼養,這是不正確的觀念! 今(109)年農業局接獲多起民眾私養獼猴通報,經查多半是在山上看見幼猴失去母猴照顧,起惻隱之心帶回家養,農業局呼籲如果看見猴子受傷或幼猴失怙都可以撥打1999,農業局將協助救傷或作野放前撫育,民眾千萬別心軟帶回家飼養,應落實「不餵食」、「不接觸」、「不干擾」的三不原則。

▲農業局可提供獼猴救傷或作野放前撫育,民眾勿私帶獼猴回家養。(影片/高熊市立壽山動物園)

農業局已公告修正,如發現飼養個體,將依法嚴辦追查來源,查獲捕抓野生獼猴將依法裁罰6萬至30萬元。此外依「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在高雄市鼓山、旗山、美濃、大社、阿蓮及岡山等6區內不得接觸或餵食台灣獼猴,違者將處5千元至1萬元罰鍰。農業局呼籲,民眾若看到有人私養或餵食獼猴,可拍照蒐證,將人、事、時、地、物清楚拍下並通報1999或農業局查處。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