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網友4年前在臉書「打馬悍將粉絲團」粉絲專頁貼文中,涉以「垃圾議員」、「還不夠垃圾?」、「垃圾的玻璃」等言論辱罵高雄市議員邱于軒,邱于軒因此向法院請求吳姓網友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元,並需在4大報刊登道歉啟事,道歉啟事因憲法法庭認為不屬回復名譽的適當方式,邱于軒因此改求償30萬元,高雄高分院3/29更一審,判吳姓網友需賠20萬元定讞。
吳姓網友於民國108年5月9日在臉書「打馬悍將粉絲團」粉絲專頁貼文中,對於高雄市議員邱于軒發表「垃圾議員」、「還不夠垃圾?」、「垃圾的玻璃」等言論,邱于軒不堪名譽權受損提告,但在訴訟期間吳姓網友仍在網路持續出言嘲諷,並經其他媒體引用。邱于軒因此向法院請求吳姓網友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元,並需以半版篇幅在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版刊登道歉啟事各1天。
原審認定吳姓網友不法侵害邱于軒的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邱于軒全部勝訴;吳姓網友提起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前審判決維持原審關於賠償責任有無之認定及命吳姓網友賠償精神慰撫金1元部分,但就刊登道歉啟事之方法予以廢棄,改判吳姓網友應將道歉啟事刊登於蘋果新聞網站中的即時新聞1日,並在臉書個人網頁以公開置頂連續7日,且不得擅自對留言更改隱私設定致不利公開閱讀。
吳姓網友對高雄高分院前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也維持關於賠償責任有無之認定及命吳毓發賠償精神慰撫金1元部分,但就命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依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認定屬違背法令,而予廢棄發回。至此,高雄高分院前審判決命吳姓網友賠償精神慰撫金1元予邱于軒部分,已確定。
此次高雄高分院更審,僅就邱于軒原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審理,邱于軒則變更請求吳姓網友應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法院判決理由認為,吳姓網友張貼偏激不堪之語詞對邱于軒的個人品格為貶抑謾罵,顯與公共事務無關,逾越自由民主健全社會得忍受言論自由之合法範疇,已屬人身攻擊,而為不法,且其所為已侵害邱于軒的名譽。
吳姓網友認為邱于軒的請求已罹時效,但法官認為,吳姓網友的貼文截至110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宣判時為止,仍在持續刊登中,且他本人也自承是在第一審判決後才移除,可見訴訟期間所致的損害仍在持續中,邱于軒的請求權時效應自該不法侵害行為終了時起算2年,即112年3月16日後始屆滿。
又邱于軒於原審僅請求金錢賠償1元及刊登道歉啟事,其中1元賠償係屬一部請求,但因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刊登道歉啟事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邱于軒於111年11月8日就此部分變更為請求金錢賠償,且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並未罹於時效,吳姓網友所為時效抗辯為不可採。
金錢賠償部分,合議庭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系爭言論持續侵害邱于軒名譽之久暫、影響程度等一切情事,認邱于軒請求吳姓網友賠償20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