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大多民眾習慣直接撥打110報警,但有些民眾因事發突然或尚有急事,會主觀判斷事故輕微或與自身無關,而直接離開現場,等事後警方通知,才知道對方指控自己肇事逃逸,而被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高市警交通大隊提醒,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發生事故之當事人主要有5大原則(義務)。
5大原則(義務)為:
1.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2.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3.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4.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5.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交大說,若當事人未盡以上義務並離開現場,視肇事致死傷程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處最高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鍰、吊銷駕照及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強調,民眾若不慎擦撞路邊停放車輛,雖對方不在現場,為避免雙方對車損認知不同,務必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以免遭對造指控肇事逃逸。若雙方均在現場欲直接和解不須警方處理,亦應留下正確聯繫方式,談妥和解條件後,以書面或錄影方式留下紀錄,避免後續遭追究肇事逃逸責任。
警方呼籲,現在科技進步,民眾多有設置行車紀錄器,手機也多具備照相功能,員警只要透過調閱監視器、行車紀錄器,並參酌雙方談話記錄和現場照片,即能測繪現場圖並初步分析研判肇事原因。
此外,當事人提供的照片也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重要參考跡證之一,所以民眾應牢牢記住「人沒事、車能動、快拍照、速移車」,採取最有效率又最安全的現場處置作為。
遇交通事故只要謹記上述5義務,並於無人傷亡事故儘速標繪移置車輛,即可避免因現場處理不當衍生之行政及刑事責任,更重要的是,即便只有輕微車損,只要沒有當場和解之案件,務必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切勿逕自離開現場,反被追究肇事逃逸之責任,得不償失。